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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诈骗多少金额才构成刑事犯罪 渎职案件的辩护需要什么

2023年2月28日  宜兴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acbbls.com/

 周飞,宜兴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诈骗罪无罪辩护,诈骗多少金额才构成刑事犯罪

大家应该经常能够在网络上或者是报纸上看到有关诈骗的案例,甚至有些人曾经还接受到诈骗电话。如今骗子的诈骗手段真的是五花八门。那么,大家知道诈骗无罪辩护的内容有哪些呢诈骗罪无罪辩护是怎样的呢了解相关的内容,能够让大家在诈骗现象猖狂的社会中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接下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诈骗无罪辩护的主要内容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龙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事实有误。

2、本案尚存在几点事实不清。

二、诈骗多少钱才能追究刑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吧,在进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时候,应该注明本案存在哪些与事实不符的地方,指明证据不足,并且把与事实有误的地方罗列出来。另外,我国的法律也规定了个人诈骗财务2000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诈骗财务三万元以上属于巨大数额,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诈骗金额为10万元以上,但是符合以上9种情形,也可以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根据各个省份的经济情况的不同,数额较大与巨大数额的划分也是不同的。

渎职案件的辩护需要什么

一、渎职案件的辩护需要什么

1、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2、提出辩护方证据3、辩护证据的种类。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与一般犯罪表现形式不同,贿选、骗选、损坏推举等。对渎职侵权违法认识上的存在钱只需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违法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凡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违法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行,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本文笔者所表述的主要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三、职务犯罪辩护与一般罪名辩护的区别

1、专业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与研究。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渎职罪一般多指国家的公务人员的犯罪,但法律也给了嫌疑人辩护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取得比较轻的罪名,然后减轻自己的处罚,不同的案件类型辩护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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