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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22年9月13日  宜兴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gacbbls.com/

 周飞,宜兴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为您整理了相关范本,以供参考。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贡xxx,曾用名贡x,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75********,藏族,大学本科,捕前系四川省**东**区工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甘孜县,住甘孜县**街。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7年6月18日被甘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甘孜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4日经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甘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xxx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贡xxx在担任甘孜县xx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于2016年1月21日,要求xx镇干部;唐某某;将该镇2016年1-3月低保资金现金280045元交给其本人后用于个人开支;


  2、被告人贡xxx在担任甘孜县xx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5月21日要求虫草采挖费保管人员将当年收取的340000元虫草采挖费交给其本人,用于个人开支;


  3、被告人贡xxx在担任甘孜县xx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在2016年1月要求本镇包村干部收取牧定贷款还款资金828740元后交给其本人后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甘孜县委组织部提供的个人档案。2、xx镇政府提供的2016年1-3月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甘孜县民政局xxx区工委2016年1-3月低保资金280045元的相关凭证;xxx区工委拨付xx镇政府2016年1-3月低保资金280045元的现金支票;农行提取的现金支票复印件,背书人为;唐某;;;唐某;的证言;;唐某;提供的将280045元交给;贡xxx;后,;贡xxx;给;唐某;出具的;收条;;;布某;、;泽某;、;康某;、;扎某;、;根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截至目前xx镇未发放2016年1-3月低保资金;黎某、李某的证言;xx镇政府提供的;贡xxx;在收取黎某300000元、李某40000元虫草采挖费后出具的;收条;;泽某、李某、格某、俄某、康某、根某、翁某、向某、让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甘孜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关于协助清收xx镇牧民定居贷款的请示;;甘孜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xx乡牧民定居贷款收回花名册;。3、被告人贡xxx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x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到人民币14487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贡xxx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2018年1月16日



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那么,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1月8日因吸毒成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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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22时许,李某华驾驶粤W96****号牌灰色女装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梁某某来到罗定市素龙街道机场路口华记汽修店门口路段时,趁在该路段等车的被害人邓某玲不备,将邓某玲手中的手提包抢走,抢得现金1500元多元及银套链等物。得手后两人返回本市**街道**村委**村**号梁某某家中分赃,被告人梁某某分得现金750元及银套链等物。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罗定市**街道**村委**村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在梁某某家中搜获部分涉案赃物。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女式银套链、银戒指总价值为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满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权


  2018年3月5日




来源: 宜兴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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